运达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7月26日(星期五)14:3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3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高玲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10,474,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1,771,155股的44.2415%。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8,489,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1,771,155股的4.0597%。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0,17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1,771,155股的
41.349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8,19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1,771,155股的1.1673%。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297,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1,771,155股的2.892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297,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01,771,155股的2.8924%。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住所表述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0,14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25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弃权7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160,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436%;反对252,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78%;弃权76,4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68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9,69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7%;反对5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7%;弃权250,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706,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2503%;反对5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715%;弃权250,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782%。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范玥宸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