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李志刚先生召集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7名,其中董事赵茗,独立董事王永海、齐绍洲、吴裕斌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彭新波、肖峰、王莹瑛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常波、刘志波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可转债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重大变化。公司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3次会议决议》;
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