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自2021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届满,截止2023年
月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初 |
保荐代表人 | 梁彬圣、张俊青 |
联系电话 | 021-6111897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776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8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8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刚 |
董事会秘书 | 刘志波 |
联系电话 | 027-87922159 |
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8月27日 |
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帝尔激光的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与发行人签署督导协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项,核查其募集资金投资延期的原因、程序等,并发表核查意见;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结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3年
月
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