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城市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行健 | 联系电话:0755-25869711 |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芒 | 联系电话:0755-2586990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 |
(2)培训日期 |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
3、 “三会”运作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 无 |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一、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春杰及张汉荫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 |
二、深圳市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深圳市远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 |
三、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春杰及张汉荫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1、本公司或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或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3、本公司或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4、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 | 是 | - |
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如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5%。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6、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远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深圳市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2、在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3、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5%。4、本公司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 是 | - |
五、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IPO
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具体内容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是 | - |
六、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IPO稳
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是 | - | |
七、董事张春杰、宋波、肖靖宇和高级管理人员宋波、肖靖宇、易红梅关于IPO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 是 | - |
八、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 是 | - |
九、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护投
资者利益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是 | - | |
十、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春杰及张汉荫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 是 | - |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 是 | - |
十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 是 | - |
十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招股说明书)。 | 是 | - |
十四、控股股东深圳市远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春杰及张汉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未来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公司或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 是 | -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2年2月15日新城市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由首发时的王行健、方军变更为王行健、韩芒。2023年上半年保荐代表人为王行健、韩芒。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发行人或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王行健 | 韩 芒 |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