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29  新城市(300778)公司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00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事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4月24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告字第02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6,895.94平方米。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此后,公司在根据上述《处罚决定》进行拆除过程中,发现如全部拆除将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居民造成安全隐患,因此向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及变更行政处罚方式的申请。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001号),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10月8日,你单位在自行拆除过程中发现拆除对原建筑及周边建筑、居民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申请及变更行政处罚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查,截止2024年10月16日,你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面积4300.3平方米,未拆除面积为2595.64平方米。经委托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加建部分结构与原主体结构混凝土已经连接紧密,如果继续拆除加建部分会对原主体结构造成一定的损伤,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宜继续拆除。经估值,你单位未拆除违法建筑面积的评估违法收入为2974205元。

对于不能继续拆除的加建建筑物,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肆仟贰佰零伍元整(人民币:?2974205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有关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等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罚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没收违法收入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本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金额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预计将减少公司2024年净利润297.42万元。

2、新城市大厦于2007年建成,不动产权证书中建筑面积为10,973.62平方米。大厦于2008年投入使用。以公司自用为主,拆除部分不影响公司自用,剩余在租商户均未涉及加建部分。大厦自用部分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原值18,209,952.37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累计折旧11,818,501.07元,净值6,391,451.30元;出租部分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原值38,781,813.0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累计摊销27,876,263.56元,净值10,905,549.53元。大厦出租率、租金价格与龙岗同区域租赁市场水平一致,房屋整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2024年10月16日,公司已按规定拆除面积合计4300.3平方米,拆除费用合计约120万元。新城市大厦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截至2024年9月30

日,净值为15,170,495.59元,经减值测试,大厦目前可变现金额远高于资产净值,故无须计提减值准备。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无需申请停牌。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深龙岗城土行罚决字第001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