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3,183,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6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422,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93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1,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2%。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59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1,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789,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4%;反对391,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6%;弃权3,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47%;反对391,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674%;弃权3,7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8%。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979,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6%;反对196,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5%;弃权8,4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881%;反对196,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069%;弃权8,4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袁月云、刘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