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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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13 日(星期三)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5 月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3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3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室。
3、现场会议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 号新城市大厦公司会议
4、会议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113,269,8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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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2,824,85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5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4,9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1 人(其中参加现场 投票的0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4,9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0%。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32,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 反对36,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7,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422%; 反对36,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04%;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7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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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 实施方式和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232,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 反对36,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7,8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46%; 反对36,7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79%;弃权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7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袁月云、付雄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