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8-04  新城市(30077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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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 年10 月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于2025 年11 月5 日召开了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建设新项目“建筑绿能及零碳园区规划建设项目”。2026 年4 月24 日,公司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 年5 月13 日,公司召开了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调整实施方式和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建筑绿能及 零碳园区规划建设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实施方式和内部投资结 构。

因募集资金监管及使用需要,近日,本次募投项目的部分实施主体已完成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完成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180 号),同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4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46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50,016,515.85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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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ZI10016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的部分实施主体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 理。

近日,公司及本次募投项目的部分实施主体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解放

建筑绿能及零 碳园区规划建

1 新城市(杭州)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路支行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新城市(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前述“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2051919800045425,截至2026 年7 月23 日,前述专户余额均为0.00 万元。 前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绿能及零碳园区规划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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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行健、韩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