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06  惠城环保(300779)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史惠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