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公司在办公场所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3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