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新功先生发行股票27,000,000股,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信德”)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增加。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张新功先生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因“惠城转债”转股导致张新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因“惠城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4,862,934股,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
27.89%减少至26.60%。
截至2023年6月30日,因“惠城转债”持续转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8,156,625股,张新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
26.60%减少至25.78%。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权益变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29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张新功先生发行A股股票2,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72元,本次新增股份将于2023年7月24日(上市首日)在深交所上市。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35,156,625股(包括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可转债累计转股的8,156,625股)。
假设不考虑2023年6月30日后“惠城转债”转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张新功及其一致行动人惠城信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88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6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1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2 (%) | ||
张新功 | 合计持有股份 | 1,706.0250 | 16.27 | 4,406.0250 | 32.6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6.5063 | 4.07 | 426.5063 | 3.1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279.5187 | 12.20 | 3,979.5187 | 29.44 | |
惠城信德 | 合计持有股份 | 1,082.8500 | 10.33 | 1,082.8500 | 8.0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82.8500 | 10.33 | 1,082.8500 | 8.0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2,788.8750 | 26.60 | 5,488.8750 | 40.61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509.3563 | 14.39 | 1,509.3563 | 11.17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279.5187 | 12.20 | 3,979.5187 | 29.44 |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是根据公司2023年3月28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时的总股本104,862,934股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是根据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135,156,625股(包括截至目前因可转债累计转股的8,156,625股)计算。由于“惠城转债”正处于转股期,最终占总股本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3、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3、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四、备查文件
1.律师的书面意见;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