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3-075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8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9:15-15:00。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萧山路7号惠城广场418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红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七)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9,058,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9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888,7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169,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169,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169,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5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议案,出席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张新功和青岛惠城信德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54,888,750股。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
A股 | 4,169,72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
A股 | 4,169,72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
A股 | 59,058,47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
A股 | 4,169,729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田浩森、刘松涛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