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旨在满足控股子公司广东东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粤”)的经营需要,有利于广东东粤业务的发展,本次担保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广东东粤融资提供担保,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及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文件,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63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4,000股,上述人员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5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现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因此公司本次将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杨朝合:
王爱东:
周 灿: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