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捐赠事项概述
为更好的支持教育事业和科研工作,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东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粤”)拟通过青岛市慈善总会向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定向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支持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教育事业发展。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2条第二款规定,本事项仅达到7.1.3条第(五)项标准,公司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捐赠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捐赠对象基本情况
名称: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张玲玲
注册资本:21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370000MJD675596Q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日
住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66号
业务范围:改善教学设施;奖励优秀学生、教师;资助贫困学生;资助基础
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深造及参加学术合作和学术会议;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资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与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捐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表现,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提升社会形象,吸引和储备人才,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符合公司发展理念。本次对外捐赠的资金来源为广东东粤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及广东东粤的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体现,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本次捐赠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捐赠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