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恩精工: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10  德恩精工(300780)公司公告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0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兴业路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雷永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4日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55,729,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55,727,9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9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27,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727,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刘丽均律师、刘雪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