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赛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广州天安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26号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建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46人,代表股份55,213,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81%。其中,通过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54,48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48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443人,代表股份725,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5%。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443人,代表股份725,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118,1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9%;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9,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85%;反对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7%;弃权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2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洁清、王佳森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