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胜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YIGEBING(易戈兵)

http://ddx.gubit.cn  2023-06-20  卓胜微(300782)公司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信息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卓胜微股票代码:300782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YI GEBING(易戈兵)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3年6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胜微”)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卓胜微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 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 ...... 14

第一节 释 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YI GEBING(易戈兵)
公司、卓胜微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YI GEBING(易戈兵)
性别
国籍美国
护照号码56151****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是,美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YI GEBING(易戈兵)女士、TANG ZHUANG(唐壮)先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进行财产分割,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取得卓胜微股份32,757,451股,约占上市公司股份的6.14%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交易过户办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YI GEBING(易戈兵)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YI GEBING(易戈兵)女士持有公司普通股32,757,451股,占公司股本比例6.14%,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 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
YI GEBING(易戈兵)合计持有股份数0032,757,4516.1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0032,757,4516.14%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注:以上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最终以中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根据YI GEBING(易戈兵)女士与TANG ZHUANG(唐壮)先生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TANG ZHUANG(唐壮)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32,757,4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6.14%)转让给YI GEBING(易戈兵)女士。

双方约定,YI GEBING(易戈兵)女士每年可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股份总数量的10%。YI GEBING(易戈兵)女士另承诺在TANG ZHUANG(唐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双方确认在满足该限定条件且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经TANG ZHUANG(唐壮)先生的授权同意,YI GEBING(易戈兵)女士可不受限于每年出售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股份数量10%的约定。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手

续,目前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YI GEBING(易戈兵)女士、TANG ZHUANG(唐壮)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YI GEBING(易戈兵)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32,757,4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6.14%)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全权委托给TANGZHUANG(唐壮)先生行使,委托期限至YI GEBING(易戈兵)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且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司法冻结或者质押、其他任何限制的情形。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表决权数量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披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取得的股份,将继续履行TANG ZHUANG(唐壮)先生在此之前作出的全部承诺。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承诺主要内容大致如下,以下“本人”指YI GEBING(易戈兵)女士:

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的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为锁定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在TANG ZHUANG(唐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 在TANG ZHUANG(唐壮)先生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 在TANG ZHUANG(唐壮)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TANG ZHUANG(唐壮)先生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在此期间其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本人将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 本人于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在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5%时继续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交易信息向公司报备;

(3) 本人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本人以及TANG ZHUANG(唐壮)先生在公开募

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 除减持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本人将遵守下述减持

承诺:

a)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b) 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本人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c)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d)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e)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f) 本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公司大股

东身份的,承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b)款的规定;g) 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 若本人违反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将依法

承担以下责任:

a)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b) 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YI GEBING(易戈兵)日期:2023年 6 月 20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承诺函》《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3幢11层
股票简称卓胜微股票代码3007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YI GEBING(易戈兵)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许志翰、 FENG CHENHUI (冯晨晖)、 TANG ZHUANG (唐壮)、YI GEBING(易戈兵)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注:因解除婚姻关系进行的离婚财产分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持股由0增加为32,757,451股,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0股 变动比例:持股比例由0增加为6.1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非交易过户,以办理手续的时间为准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备注: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其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在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___

YI GEBING(易戈兵)

日期:2023年 6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