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士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正式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判决或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三十)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三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三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政府主管机关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前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填写《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司证券部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公司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上签字,并由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二十五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1: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 (注3)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5)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事项内容:
二、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三、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四、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五、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六、重要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七、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附件3: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
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科技”)拟进行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属利安科技的内幕信息,鉴于本人目前所任职职务/本单位所接受利安科技委托/本人属于利安科技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自本人/本单位接触或知悉/能够接触或能够知悉利安科技上述内幕信息之日起,负有上述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所知悉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利安科技《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相关规定。特此声明。
本人/本单位自愿做出上述声明,且已完全理解上述声明的内容,并愿为上述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