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网站;
(三)股东会;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媒体采访、新闻报道;
(六)一对一沟通;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邮寄资料、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路演及其他。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公司职能战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予以公布;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小型座谈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管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在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十)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可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
(十一)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二)向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十三)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和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办理。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应由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