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科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日下午2: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汇盛路289号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士峰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793,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5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所持股份39,6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6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5名,所持股份168,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6名,合计代表股份558,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68,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8%。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763,8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6%;反对2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8,8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672%;反对2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48%;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房可、梁晨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利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