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4-047债券代码:123193 债券简称:海能转债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重要提示:
1、“海能转债”(债券代码:123193)将于2024年4月15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海能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4、除息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票面利率为0.30%。
6、“海能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2日,截至2024年4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能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4月12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4月13日
8、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50%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4月15日支付自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能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海能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93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0,000万元(6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0,000万元(6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5月9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4月13日至2029年4月12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3年10月19日至2029年4月12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海能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13日至2024年4月12日,当期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海能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含税)。
对于持有“海能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对于持有“海能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3.00元;对于持有“海能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
2、付息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4月12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能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咨询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百花洞村东康路22号海能实业证券部联系人:韩双咨询电话:0769-89920699咨询邮箱:anfuhinen@ce-link.com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