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10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 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 实施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50 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每个月的前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 年6 月30 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205,012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1.34%,最高成交价为 9.95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06 元/股,成交均价为9.45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39,749,298.44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回购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 间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 规定。
1、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未在下列期间内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 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7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