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源电气: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00,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9)川01民初4807号),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铁精工”)以公司、陈唐龙和佘朝富为被告,提起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民事诉讼。公司于2023年1月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国铁精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原告国铁精工负担。国铁精工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自2019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成都国铁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高度重视技术研发与创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公司秉承“坚持主业,创新发展”的经营理念,立足于在轨道交通智能运维行业的领先地位,利用自主研发积累的机器视觉、机器人控制、嵌入式计算、数字孪生、人工智能、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等核心技术,不断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投资控股孵化设立合资公司的创新资本运作方式,开拓了铁路公交化与智慧车站、智慧应急与智慧城市、机器人与智慧工厂、新材料等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新业务板块。通过持续的努力与拼搏,公司将打造出具有唐源特色的“1+N”创新发展模式,不断培育出上市公司新增利润增长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巩固了公司创新成果的法律地位,也证明了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将对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消除在资本市场可能存在的潜在疑虑,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唐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