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10  宇瞳光学(300790)公司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1、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3、法定代表人:李娟

4、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曹阳、吴梅山

5、联系电话:010-66555383

1、发行人名称: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790

3、注册资本:33,838.0666万元

4、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

5、法定代表人:张品光

6、董事会秘书:陈天富

7、联系电话:0769-89266655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9、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9月20日

10、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宇瞳光学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宇瞳光学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宇瞳光学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宇瞳光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宇瞳光学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宇瞳光学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为王华、吴梅山,宇瞳光学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曹阳、吴梅山,故由曹阳接替王华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变更后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曹阳、吴梅山。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宇瞳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宇瞳光学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宇瞳光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

无。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曹 阳 吴梅山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9日

法定代表人: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