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3-025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8日(星期一)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122,409,6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1751%。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22,406,9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1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6,212,3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74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6,209,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74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
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40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8%;反
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209,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周姗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