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3-033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8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38,380,666股的0.0697%。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4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7,25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9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决议。
6、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157万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回购价格调整为12.13元/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于 2022年10月13日上市。
7、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7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及另外17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公司将合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20,210股,回购价格为
12.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5月12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决议。
8、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5,8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38,380,666股的
0.0697%。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的说明
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如上所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4日,上市日为 2021年12月8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6月7日届满。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022年车载前装镜头销售额为953.47万元,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1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优秀及卓越以上16人,全部100%满足解锁限售。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人。
2、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8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38,380,666股的0.0697%。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汽车视觉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16人) | 786,000 | 235,800 | 30 |
注:上述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系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的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最新总股本数计算。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照《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8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38,380,666股的0.0697%。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宇瞳光学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6月7日届满,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