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10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5日(星期三)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97,241,6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73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6,910,3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6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31,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7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31,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331,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79%。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40,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9,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7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杨雪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