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3-046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发行人”或“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东兴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73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深证上〔2023〕135号)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宇瞳转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8月11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T日)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2023年8月11日(T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配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在2023年8月11日(T日)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8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承销,认购金额不足6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60,000.00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8,0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6、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7、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8、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9、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10、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宇瞳配债”,配售代码为“380790”。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2、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网上申购简称为“宇瞳发债”,申购代码为“370790”。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0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宇瞳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宇瞳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重要提示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宇瞳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82号文予以注册。
2、本次发行人民币60,0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6,000,000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宇瞳转债”,债券代码为“123219”。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773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790”,配售简称为“宇瞳配债”。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338,380,666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338,380,666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5,999,827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6,000,000张的
99.9971%。
原A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5、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申购简称为“宇瞳发债”,申购代码为“370790”。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是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6、本次发行的宇瞳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宇瞳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7、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来源全部为新增股份。
8、本次可转债发行并非上市,发行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
9、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宇瞳转债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规则、申购程序、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宇瞳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宇瞳转债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宇瞳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宇瞳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已于2023年8月9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投资者可到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宇瞳光学、公司 | 指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可转债、转债 |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
宇瞳转债 |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发行 | 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
原股东 | 指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
股权登记日(T-1日) | 指2023年8月10日 |
优先配售日、申购日(T日) | 指2023年8月11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
元、万元、亿元 | 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6,000,000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8月11日至2029年8月10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3)债券到期赎回: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3年8月11日,T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初始转股价格:15.2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7日,T+4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2月1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8月10日)止。
(7)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为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级。
(8)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5、发行时间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3年8月11日(T日)。
6、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7、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0张(1,000元),上限为10,000张(100万元)。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除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产生的库存股外,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宇瞳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宇瞳光学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773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7731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338,380,666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股本为338,380,666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5,999,827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6,000,000张的
99.9971%。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宇瞳配债”,配售
代码为“380790”。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宇瞳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宇瞳发债”,申购代码为“370790”。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0,000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8、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9、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宇瞳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宇瞳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10、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承销,认购金额不足6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60,000.00万元,保荐人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8,0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11、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2、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3、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4、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5、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6、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7、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8、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 交易日 | 发行安排 |
2023年8月9日
星期三
2023年8月9日 星期三 | T-2日 |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
2023年8月10日
星期四
2023年8月10日 星期四 | T-1日 | 网上路演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
2023年8月11日
星期五
2023年8月11日 星期五 | T日 | 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申购摇号中签率 |
2023年8月14日星期一
2023年8月14日 星期一 | T+1日 | 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
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
2023年8月15日 星期二 | T+2日 |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
2023年8月16日星期三
2023年8月16日 星期三 | T+3日 |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
2023年8月17日
星期四
2023年8月17日 星期四 | T+4日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宇瞳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8月1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宇瞳光学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773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7731张可转债(具体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7、发行方式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二)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T日)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380790”,配售简称为“宇瞳配债”。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数量
认购1张“宇瞳配债”的价格为1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过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宇瞳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宇瞳配债”的可配余额。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宇瞳配债”的可配余额。
(2)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3)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4)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5)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6)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7)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T日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发行对象
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的投
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的相关要求。
2、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7、发行方式”。
3、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4、申购时间
2023年8月11日(T日)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5、申购方式
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6、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370790”,申购简称为“宇瞳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出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2023年8月11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8、配售规则
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确定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宇瞳转债;
(2)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
9、配号与抽签
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配售数量。
(1)申购配号确认
2023年8月11日(T日),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深交所将于T日确认网上投资者的
有效申购数量,同时根据有效申购数据进行配号,按每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8月14日(T+1日)在《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3年8月14日(T+1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深交所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8月15日(T+2日)在《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数量
2023年8月15日(T+2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宇瞳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1,000元)可转债。
10、中签投资者缴款
2023年8月15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11、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张。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转债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8月17日(T+4日)刊登的《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认购金额不足6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8,0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23年8月10日(T-1日)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在中证网路演中心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1、发行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
联系电话 :0769-89266655
联 系 人 :陈天富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12、15 层
电话:010-66553417
传真:010-6655510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9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