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106,354,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7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5,234,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1,120,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9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5,606,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486,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1,120,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92%。(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35,546,71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536,4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3,010,316股。)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14,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7%;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03,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0%;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14,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7%;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03,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0%;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14,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7%;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503,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0%;反对10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杨雪莹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