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及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及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 5 月 15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发行在外的部分A股普通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9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为不超过20.0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的相关公告。
2024年6月24日,公司首次实施了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4年6月24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84,500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20%,最高成交价为13.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0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022,311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回购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按照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 变动前 | 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87,586,967 | 26.10 | 88,271,467 | 26.31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47,961,112 | 73.90 | 247,276,612 | 73.69 |
三、总股本 | 335,548,079 | 100.00 | 335,548,079 | 100.00 |
注:上述变动情况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变动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相关说明
1、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