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宇瞳转债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
宇瞳转债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瞳光学”、“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提前赎回宇瞳转债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82号)同意注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6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58,875.03万元。
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6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6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3年8月2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宇瞳转债”,债券代码123219。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宇瞳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8月17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2月19日至2029年8月10日止。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宇瞳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宇瞳转债”转股价格为15.3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9月19日起生效。
2024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宇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宇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2024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宇瞳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确定本次向下修正后的“宇瞳转债”转股价格为12.5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3月29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披露了《关于宇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宇瞳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2.50元/股调整为12.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11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宇瞳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因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相关规定,“宇瞳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2.40元/股调整为12.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26日起生效。
二、“宇瞳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宇瞳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①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触发情况
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6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有15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宇瞳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2.45元/股)的130%(即16.185元/股),已满足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宇瞳转债提前赎回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宇瞳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宇瞳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宇瞳光学本次提前赎回“宇瞳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
保荐人对宇瞳光学本次提前赎回“宇瞳转债”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宇瞳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丁 慧 王 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