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0  宇瞳光学(300790)公司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5 月20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6 年5 月13 日(星期三)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9 人,代表股份66,132,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7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 人,代表股份58,549,78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5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2 人,代表股份7,582,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3 人,代表股份7,796,6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09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214,08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2 人,代表股份 7,582,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74,118,981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429,0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1,689,981 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 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5,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 反对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8,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49,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7%;反对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925%;弃权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4,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 反对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48,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4%;反对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925%;弃权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 定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4,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 反对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48,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4%;反对4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310%;弃权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3,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6%; 反对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弃权9,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47,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90%;反对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053%;弃权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563,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0%; 反对56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4%;弃权7,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27,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052%;反对56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1960%;弃权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33,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8%; 反对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0%;弃权7,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33,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8%;反对5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170%;弃权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7,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7%; 反对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6,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1,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3%;反对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925%;弃权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专户库存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6,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 反对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弃权7,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0,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7%;反对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938%;弃权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087,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0%; 反对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51,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8%;反对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925%;弃权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周姗姗律师、李莎莎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