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并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及减持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29  仙乐健康(300791)公司公告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并在一致行动人

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及减持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林培春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66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8%,与其一致行动人姚壮民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 5%)的大股东林培春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55,65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8%)。(以下简称“减持计划”)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培春女士与私募基金产品玄元科新27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科新273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玄元科新273号为其一致行动人,并计划以大宗交易方式向玄元科新273号转让其持有的不超过3,609,946股公司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2%)。上述股份转让系林培春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构成发生的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内部转让计划”)

3、林培春女士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林培春女士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和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转让和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股份做同等处理)。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培春女士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并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及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林培春。

2、本次内部转让计划与减持计划实施前,林培春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直接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
林培春4,665,6002.58%04,665,600
姚壮民4,665,6002.58%3,499,2001,166,400

注:姚壮民先生与林培春女士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注:本公告中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均指占公司2023年4月20日股份总数180,497,320股的比例。

二、本次内部转让计划与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内部转让计划

(1)转让原因:家庭资产规划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做相应调整。

(4)拟转让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6)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 2023年6月20日至 2023年12月2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7)拟转让比例及数量:不超过3,609,946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含本数)。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计划

(1)转让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集合竞价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做相应调整。

(4)拟转让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

(5)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6)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 2023年6月20日至 2023年12月2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7)拟转让比例及数量:不超过1,055,654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0.58%(含本数)。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其他

就前述内部转让计划与减持计划,林培春女士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林培春女士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和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转让和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股份做同等处理)。

三、一致行动安排

林培春女士已与玄元科新273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玄元科新273号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策机制上与林培春女士保持一致行动,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玄元科新273号以林培春女士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2、玄元科新273号行使对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投票权等,均以林培春女士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林培春女士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权利。

3、玄元科新273号所持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份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须事先获得林培春女士同意方能进行。林培春女士和玄元科新273号双方持股合并适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修订或新颁布的,以届时生效的规定为准。

四、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林培春女士将继续履行的在公司上市前所做出的承诺:

(1) 股份锁定承诺

自仙乐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仙乐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仙乐健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仙乐健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股份减持承诺

1、在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2、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本人承诺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有新的规定,本人/本公司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3)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仙乐健康及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从事与仙乐健康及其下属企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可能会与仙乐健康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仙乐健康。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不再是仙乐健康持股5%以上的股东;(2)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4、“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50%或以上已发行的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享有50%或以上的税后利润,或(3)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及该其他企业或实体的下属企业。

5、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仙乐健康造成经济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林培春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林培春女士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五、相关风险提示

1、前述内部转让计划与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林培春女士将根据家庭资产规划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前述内部转让计划与减持计划。

2、林培春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述内部转让计划与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内部转让计划属于林培春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构成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4、在按照前述内部转让计划与减持计划转让股份期间,林培春女士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并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前述内部转让计划与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林培春女士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并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及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