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仙乐健康股票代码:300791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培青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泰山路83号
股份变动性质:继承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署本报告书以及履行本报告书所涉及义务的能力,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其他授权或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9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10
第七节 后续计划 ...... 12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4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15
第十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附表 ...... 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仙乐健康、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林培青 |
本报告书 | 指 |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林培青因继承导致其在公司权益发生变动 |
广东光辉 | 指 | 广东光辉投资有限公司 |
《公证书》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出具的(2023)粤汕汕头第2727号、(2023)粤汕汕头第2728号《公证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民法典》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本报告书所有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林培青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国籍
4、身份证件号码:4405041965********
5、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泰山路83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培青先生,2015年4月至今担任仙乐健康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8月至今担任Sirio Nutrition Co., Ltd董事和CEO;2016年8月至今担任仙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月至今担任Sirio Europe Verwaltungs GmbH 董事; 2023年1月至今担任Best Formulations LLC管理人(Manager)。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培青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仙乐健康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广东光辉投资有限公司 | 对商业、科技、工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餐饮业、服务业、影视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的投资,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妆品、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电话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五金、交电、针织品、百货、陶瓷制品、办公用品;商务信息咨询;设备租赁;室内装饰及设计;设 | 对外投资 |
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上海盛瑞投资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无实质经营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仙乐健康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原因
公司原股东林奇雄先生于2023年5月13日逝世。林奇雄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28,8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 2.01%;通过广东光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8,173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3.3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76,973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5.36%。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证书》以及林奇雄先生生前所立遗嘱、林奇雄先生与林培青先生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的《信托合同》,林奇雄先生持有的广东光辉股权、公司股份作为《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由林培青先生按照林奇雄先生的意愿,在其逝世后全部由林培青先生作为受托人继承,不作为林培青夫妻的共同财产;由林培青先生以其名义,为《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其中该等股权、股份的表决权,由林培青先生基于其自由裁量而行使;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及其派生股份(若有)的全部经济利益;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为林奇雄先生的近亲属。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培青先生因上述继承导致其在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林培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96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7.18%;通过广东光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9,830,227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22.07%;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790,227股,占公司股本比例29.2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林培青先生本人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96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7.18%,通过广东光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9,830,227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22.07%;作为信托受托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28,8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
2.01%,通过广东光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8,173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3.3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467,2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34.61%。其中,林培青先生作为信托受托人对其通过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表决权,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享有该等股份及其派生股份(若有)的全部经济利益。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仙乐健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林培青、陈琼仍为仙乐健康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本次继承相关股份、股权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成,相关股份、股权变动数据以过户完成后的数据为准。公司正处于可转债转股期,股本总数处于动态变化中,故计算比例时采用的是截至 2023年6月30日总股本。
二、继承相关情况
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
继承人林培青先生系被继承人林奇雄先生的儿子。
2、继承开始的时间
根据《公证书》及林奇雄先生生前所立遗嘱,遗嘱在林奇雄先生逝世后生效,林奇雄先生于2023年5月13日逝世,即继承自2023年5月13日开始。
3、本次继承为遗嘱继承
2018年10月19日,林奇雄先生订立书面遗嘱,约定:林奇雄先生持有的全部仙乐健康股份、广东光辉的股权均由林培青先生继承。
《公证书》确认:该遗嘱为被继承人林奇雄先生生前对公司股份及广东光辉股权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林奇雄先生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林奇雄先生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民法典》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被继承人林奇雄先生的遗嘱和林培青先生的申请,被继承人林奇雄先生死亡后遗留的公司股份及广东光辉股权由林培青一人继承,不作为林培青夫妻共有财产。
4、遗嘱执行情况
林培青先生已就林奇雄先生财产继承权事项申请公证,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出具的(2023)粤汕汕头第2727号、(2023)粤汕汕头第2728号《公证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5、其他
林奇雄先生与林培青先生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信托合同》,林奇雄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广东光辉股权作为《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由林培青先生按照林奇雄先生的意愿,在其逝世后全部由林培青先生作为受托人继承,不作为林培青夫妻的共同财产;由林培青先生以其名义,为《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其中该等股权、股份的表决权,由林培青先生基于其自由裁量而行使;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及其派生股份(若有)的全部经济利益;信托项下的受益人为林奇雄的近亲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培青先生所持公司9,720,000股股份处于限售状态(上述限售股数量包含高管锁定股);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遗产继承(非交易性过户),不涉及新股申购、增减持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七)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八)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九)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十)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和“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部分所述,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林培青先生继承林奇雄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导致,且林培青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由29.25%变更为
34.61%,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无与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有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将继续保持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公司将继续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主体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后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未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公证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与承诺;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54-89983800
3、联系人:陈安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培青(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8月23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汕头市 |
股票简称 | 仙乐健康 | 股票代码 | 30079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林培青 | 信息披露 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汕头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仙乐健康第一大股东系广东光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持 股 5% 以上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仙乐健康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仙乐健康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拥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林培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96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7.18%;通过广东光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9,830,227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22.07%;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790,227股,占公司股本比例29.25%。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林培青先生本人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96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7.18%,通过广东光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9,830,227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22.07%;作为信托受托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628,8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2.01%,通过广东光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048,173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3.3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467,2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34.61%。其中,林培青先生作为信托受托人对其通过信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表决权,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享有该等股份及其派生股份(若有)的全部经济利益。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方式:继承 根据《公证书》及林奇雄先生生前所立遗嘱,遗嘱在林奇雄先生逝世后生效,林奇雄先生于2023年5月13日逝世,即继承自2023年5月13日开始。林培青先生已就林奇雄先生财产继承权事项申请公证,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公证处出具的(2023)粤汕汕头第2727号、(2023)粤汕汕头第2728号《公证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权、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如后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公司将遵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主体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是否存在《 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已提供《 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聘请财务顾问。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需取得批准的情形。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的情形。 |
(此页无正文,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培青(签字):
签署日期: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