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乐健康”或“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自 2021 年 5 月 14 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
注册资本 | 869,652.6806 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 刘兴德、石志华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791.SZ |
注册资本 | 18,156.232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汕头市泰山路 83 号 |
办公地址 | 汕头市泰山路 83 号 |
法定代表人 | 林培青 |
实际控制人 | 林培青、陈琼 |
董事会秘书 | 郑丽群 |
联系电话 | 0754-8998380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5月1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927 号”文核准,公司 2021年 4 月 19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0,248,92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发行总额102,489.2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年5月14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仙乐转债”,债券代码“123113”。
本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主要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公司股东高锋、林培娜于2022年10月12日以低于股票发行价格进行减持,未履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及减持去向说明》的承诺;董事会需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进展情况等内容。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本保荐机构认为:除与上述股东高锋、林培娜未履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及减持去向说明》的承诺相关的披露事项外,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刘兴德 | 石志华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霍 达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