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网壹创: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520号5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振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25,771,6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061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总数,下同)。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3,308,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2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463,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9,468,2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6%。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7,004,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463,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4,718,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24%;反对1,053,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14,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733%;反对1,053,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26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5,685,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4%;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81,9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85%;反对8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1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剑峰律师、冯晟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