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智能: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3 证券简称:佳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8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的合作进程需以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同签署概况
1、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禾智能”)于 2023年4月18日与深圳珑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璟光电”)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致认同在现有国际和国内产业竞争环境下,AR眼镜整机市场存在良好市场前景,双方将开展基于“AR眼镜整机生产制造”的战略合作。
2、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珑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27R1U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特别合作区时尚品牌产业园项目内自编6#楼9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斌注册资本:207.9337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04-2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学、光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光学玻璃制造;光学仪器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马国斌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珑璟光电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珑璟光电
0.666667%的股权(工商登记正在办理中),不构成关联交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有无经营性往来:最近三年公司与珑璟光电未发生经营性业务往来。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专业从事电声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是国内领先的电声产品制造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深圳珑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是专业从事AR光波导技术、工艺开发和光学模组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珑璟光电和佳禾智能一致认同在现有国际和国内产业竞争环境下,AR眼镜整机市场存在良好市场前景。双方将开展基于“AR眼镜整机生产制造”的战略合作。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合作目标
双方将共同致力于建设和发展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技术、资源优势,实现双方在AR眼镜整机市场的共赢,为终端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二)、合作内容
1、整机生产制造:甲方为AR眼镜ODM生产厂家,乙方为专业的光学模组生产商。乙方视市场需求情况,承诺未来在AR眼镜整机生产制造模块优先与甲方开展长期合作,包括但不限于AR眼镜整机的委托生产及相关客户引荐等。
2、市场拓展合作: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互相支持开展市场拓展工作,并且为对方提供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产品/解决方案或服务,构建“互利、共生、共赢、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商业生态体系。
(三)、知识产权和保密
1、双方各自单独取得的成果归各自所有,本协议中任何条款都不能被解释为一方对另一方明示或默示地授予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双方尊重合作对方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合法性,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擅自使用合作对方之名称、商标、服务标记或其他知识产权,承诺不侵犯合作对方对其名称、商标、服务标记或其他知识产权享有的任何权利。
2、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中涉及到的及因履行本协议获悉的全部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对方技术秘密、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等)均确保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双方约定,将由泄密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以及被泄密方的相关损失。
3、除非一方因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简称“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双方应对其在协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业务、客户、人员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且应保证将上述信息控制在其为协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有必要知悉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内,并且不应将该等信息用于本协议以外之任何目的。
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保密义务的继续有效,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为止。
(四)、期限和终止
自双方盖章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战略合作意向终止时止。
(五)、解决争议办法
1、不可抗力因素。任何一方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受该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一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向对方出具书面通
知或友好协商下予以弥补。
2、双方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不包括冲突法)。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为战略性协议,是以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内容及进度将根据双方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落实和推进。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本,不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及长期收益暂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2、本次合作有利于双方抓住AR眼镜整机市场前景,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技术、资源优势,实现双方在AR眼镜整机市场的共赢,为终端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若协议顺利履行,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项目的合作进程需以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情况在本公告披露前三个月内未发生变动。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亦不存在解除限售情形。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特此公告。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