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禾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3 证券简称:佳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0债券代码:123237 债券简称:佳禾转债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82号《关于同意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的核准,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4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004,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0,088,444.3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3,911,555.61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127号”《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佳禾”)、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佳禾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8110901012101657441 | 29,396.8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江西佳禾电声 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8110901012801658539 | 24,143.00 | 年产500万台骨传导耳机项目 |
江西佳禾电声 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8110901013401658522 | 21,303.00 | 年产900万台智能手表项目 |
江西佳禾电声 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8110901012601657461 | 24,954.00 | 年产450万台智能眼镜项目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炎、曹志鹏可以在乙方营业期间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年产500万台骨传导耳机项目、年产900万台智能手表项目、年产450万台智能眼镜项目三个项目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江西佳禾(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年产500万台骨传导耳机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0万台骨传导耳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年产900万台智能手表项目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900万台智能手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年产450万台智能眼镜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450万台智能眼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炎、曹志鹏可以在乙方营业期间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五、备查文件
(一)《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佳禾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4]1127号)。
特此公告。
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