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贝斯美股票代码:300796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金鱼嘴基金大厦B2栋2单元1204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苏宁睿城E07-2-2505室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
2023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及公司已发布公告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三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四节其他重要事项 ...... 14
第五节备查文件 ...... 15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释义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贝斯美、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绍兴贝斯美股票,合计19,324,888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5%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金鱼嘴基金大厦B2栋2单元1204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湛超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58216893L |
成立日期 | 2015.9.21 |
经营期限 | 2015-09-21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苏宁睿城E07-22505室 |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认缴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比例 |
1 | 谢萌奇 | 33.3% |
2 | 梁枫 | 33.4% |
3 | 上海茗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3.3% |
合计 | 100% |
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曾用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王湛超 | 无 | 法定代 | ****** | 男 | 中国 | 中国 | 无 | 无 |
表人、总经理
表人、总经理 | ||||||||
杨梅 | 无 | 合规风控负责人 | ****** | 女 | 中国 | 中国 | 无 | 无 |
(二)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 | 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备案编码 | STZ313 |
备案时间 | 2022年09月29日 |
基金类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鉴于长期看好贝斯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受让贝斯美
5.35%股权。为确保运营及股权稳定性,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个月内发生股份权益变动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二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12月29日分别与上海禾凯祁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瞬通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瀚笙鼎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合计19,324,888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合计19,324,888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35%。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禾凯祁源与熙华2号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上海禾凯祁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股份转让
1.1转让方上海禾凯祁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013,2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转让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贝斯美”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即支付给受让方。
2、转让价款甲方与乙方协商,协议转让公司股份16,013,243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市场收盘价的八折确定,为人民币12.44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99,204,742.92元。
3、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3.1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①甲方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3个自然日内,乙方支付2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39,840,948.58元支付至甲方账户;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3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将剩余8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159,363,794.34元支付至甲方账户。
3.2双方应于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3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二)瞬通临与熙华2号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上海瞬通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股份转让
1.1转让方上海瞬通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43,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转让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贝斯美”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
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即支付给受让方。
2、转让价款甲方与乙方协商,协议转让公司股份2,043,902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市场收盘价的八折确定,为人民币12.44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25,426,140.88元。
3、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3.1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①甲方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3个自然日内,乙方支付2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5,085,228.18元支付至甲方账户;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3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将剩余8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20,340,912.70元支付至甲方账户。
3.2双方应于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3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三)瀚笙鼎石与熙华2号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上海瀚笙鼎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股份转让
1.1转让方上海瀚笙鼎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67,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上述股份均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转让双方同意,《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生效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贝斯美”股份因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增加的股票归受让方所有);如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的,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应归属受让方,如果该等现金分红已经支付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有权在应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扣除与现金分红相等的金额,或者要求转让方将该等现金分红立即支付给受让方。
2、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协商,协议转让公司股份1,267,743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市场收盘价的八折确定,为人民币12.44元/股,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5,770,722.92元。
3、支付方式和过户方式
3.1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①甲方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后5个自然日内,乙方支付2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3,154,144.58元支付至甲方账户;②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3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将剩余80%款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12,616,578.34元支付至甲方账户。
3.2双方应于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所需申报文件,并于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文件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文件。
3.3如双方未能在受让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的60个交易日内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算利息)或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如届时受让方要求转让方退回已付的股份转让款但转让方未及时退回的,则转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陈峰
乙方: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管理人: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
1.1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在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提名、委派董事;董事会会议表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上,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与甲方在相关议案和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
1.2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股份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能进行。甲乙双方持股合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修订或新颁布的,以届时生效的规定为准。
2、表决权委托
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就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管理权、决策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除非上市公司要求,无需获得乙方另行书面同意(但如果届时需要乙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3.1未经甲方书面一致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3.2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3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
4、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在乙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有效。此外,如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不低于18个月。
5、违约责任
5.1乙方未遵循本协议的约定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提名或作出表决,视为其违约,该提案、提名或表决自始无效。
5.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对造成其他协议方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0 | 0.00% | 19,324,888 | 5.3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19,324,888 | 5.35%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五、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贝斯美股份。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用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第三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贝斯美公司股份情况。
第四节其他重要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五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上市公司,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湛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贝斯美 | 股票代码 | 30079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9号金鱼嘴基金大厦B2栋2单元1204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大宗交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19,324,888(股)持股比例:5.3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湛超
日期: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