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03-12  贝斯美(300796)公司公告

股东上海瀚笙鼎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4-00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美)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瀚笙鼎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瀚笙鼎石)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瀚笙鼎石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瀚笙鼎石10,830,0003.0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非交易过户。

注: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公司股东上海祥万健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万健石”)经合伙人决议决定解散注销,祥万健石已将所持全部贝斯美股份非交易过户至瀚笙鼎石。非交易过户后,瀚笙鼎石将继续履行祥万健石所需遵守的各类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和比例:瀚笙鼎石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830,000股,即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3%;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前述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6、减持时间区间: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6月18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1、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自贝斯美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美股份,也不由贝斯美回购该等股份;本企业/本人所持贝斯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贝斯美上市后6个月内如贝斯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贝斯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 、公开发行前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2.1 减持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贝斯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贝斯美股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2 减持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可减持所持有的贝斯美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贝斯美股份数量的5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贝斯美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3 减持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贝斯美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贝斯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贝斯美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贝斯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2.4 减持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贝斯美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瀚笙鼎石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其它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瀚笙鼎石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以及公司

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股东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瀚笙鼎石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