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4-02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号公司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共7人,代表股份94,936,4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87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4,917,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82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4%。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8,198,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179,4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6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4%。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94,933,1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 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5,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7%;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 审议通过《关于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峰、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此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98,813股。同意8,195,513股, 占此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7%; 反对3,300股,占此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此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5,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7%;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4,933,1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 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5,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7%;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94,936,4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8,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4,933,164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 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95,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7%; 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以上第(十二)、(十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赵宏、李若澜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