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4-058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首发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9]178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3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4.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177.5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3,879.7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9,297.76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会验字[2019]799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氢系列、二甲戊灵系列、甲氧虫酰肼系列产品技改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并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6000吨二甲戊灵技改项目”和“年产5000吨高纯度拟薄水铝石项目”。详情参见于2024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发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近日新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划转完成后办理了原首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手续,原首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新设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账户开设及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8114701013900516607 | 68,003,116.67 | 年产6000吨二甲戊灵技改项目 |
2 |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专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 | 3901140029200267048 | 129,329,242.36 | 年产5000吨高纯度拟薄水铝石项目 |
3 | 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3901140029200267172 | 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000吨二甲戊灵技改项目/年产5000吨高纯度拟薄水铝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菲、万年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