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第二届董事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纳克”或“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植岗先生、张秀鑫先生、胡杰先生、胡德刚先生、曹爱军先生、张亚滨先生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履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杨植岗先生、张秀鑫先生、胡杰先生、胡德刚先生、曹爱军先生、张亚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谢洪先生、吴莘馨女士、佟岩女士,其中佟岩女士拥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认的独立董事资格,谢洪先生与吴莘馨女士承诺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一期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上述三位候选人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谢洪先生、吴莘馨女士、佟岩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4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