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鸡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02月06日(星期二)下午13: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2日06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2月06日(星期二)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卫国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126,423,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股份总数的26.967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6,555,8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4%。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126,423,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73%。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6,555,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4%。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出席或列席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黎雪琪、詹丽玲。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42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42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55,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黎雪琪、詹丽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