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1号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1月,你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开立账号为10225201040017884、8110501012201397892的募集资金专户,但你公司未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021年12月注销。同时,你公司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及2020年、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你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表述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2.2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