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鸡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2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2日25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2月25日(星期二)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0号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卫国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3人,代表股份126,277,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股份总数的26.935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6人,代表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983,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0%。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123,979,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55%。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5,840,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8%。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2,298,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8人,代表股份2,143,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2%。
4.出席或列席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张熙子、李赞。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709,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96%;反对52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2%;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15,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59%;反对523,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517%;弃权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24%。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920,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2%;反对3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5%;
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26,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72%;反对3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991%;弃权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37%。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熙子、李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