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江5: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基本情况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7 月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6045 号),告知公司因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2026 年6 月30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6 年7 月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公司2026 年8 月21 日下午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军女士、何朝晖先生、张陈南女士、周 乐午先生: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 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左江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2019 年10 月15 日,左江科技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报告期为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1 至6 月)。2019 年10 月29 日,左江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516.00 万元。左江科技在参与客户审价过程中提 供虚假材料,高报生产产品所需芯片的采购成本,以抬高产品销售单价,将不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不当利益确认为收入,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上半年、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752.12 万元、4,931.35 万元、 2,575.83 万元、11,409.59 万元、10,677.51 万元、3,215.72 万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37.82%、36.73%、36.78%、52.15%、53.20%、27.17%;分别虚增 利润总额4,752.12 万元、4,931.35 万元、2,575.83 万元、11,409.59 万元、 10,677.51 万元、3,215.7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5.24%、 67.53%、121.45%、113.53%、101.51%、1,992.51%,导致其《招股说明书》、 2019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军,2016 年5 月至2025 年7 月任左江科技董事长,知悉公司采购芯片的 真实价格,批准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报价材料,知悉公司通过高报芯片采购成 本虚增收入利润,在左江科技《招股说明书》、2019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 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何朝晖,2016 年5 月至2025 年7 月任左江科技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知悉公司采购芯片的真实价格,审核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报 价材料,应当知悉公司通过高报芯片采购成本虚增收入利润,在左江科技《招 股说明书》、2019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
张陈南,2016 年5 月至2021 年1 月任左江科技市场部经理、监事会主席, 2021 年1 月至2026 年4 月任左江科技副总经理,知悉公司采购芯片的真实价 格,参与审批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报价材料并负责盖章流程,应当知悉公司通 过高报芯片采购成本虚增收入利润,在左江科技《招股说明书》、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周乐午,2016 年5 月至2024 年1 月任左江科技财务总监,知悉公司采购芯 片的真实价格,参与审批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报价材料,应当知悉公司通过高 报芯片采购成本虚增收入利润,在左江科技《招股说明书》、2019 年至2021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产品审价资料、相关的财务资料、招股说明书、定期报
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左江科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2019 年至2021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军、何朝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陈 南、周乐午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万 元罚款;
二、对张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 万元罚款;
三、对何朝晖给予警告,并处以450 万元罚款;
四、对张陈南、周乐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 万元罚款。
张军、何朝晖在上述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张 军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何朝晖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张军采取终身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何朝晖采取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上人员自我会 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 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 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 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 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约定的时间节点行使相关权利陈述和申辩、要求听 证,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最终出具的结论为准。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4 号)
北京左 北 限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