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关于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合科技”)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
截至2024年11月5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在回购期间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实施回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首次回购的次日披露了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在每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实际回购的时间区间为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10月24日。截至2024年11月5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5,627,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最高成交价为11.00元/股,最
低成交价为7.1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20,262.4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回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1元/股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0.82元/股,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受市场行情、公司股价变化、资金安排计划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预计在原定的回购期限内无法完成回购计划。公司于2024年8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议案》,将股份回购期限延期3个月,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1月5日止,本次回购方案其他内容不作调整。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延长回购期限议案不存在差异。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利益和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广胜先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不低于900万元不高于1,000万元增持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8月5日,张广胜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17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496,617.00元(不含交易费用),该增持计划实施
完毕,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
除此外,本次股份回购提议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实施完成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出该计划,届时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