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07  泰和科技(300801)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泰和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飞联系电话:0531-68889236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丽萍联系电话:0531-6888919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3年1月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的内容主要为股份变动(减持、增持、短线交易)、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节余募集资金使用、重大交易审批及披露、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以及被监管/处分案例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2022年5月30日,泰和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终止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年产28万吨水处理剂项目中部分产品项目进行终止;对水处理剂系列产品项目中部分产品项目予以延期、终止;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延期。 2022年8月26日,泰和科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持续监督募投项目后续的实际
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28万吨水处理剂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共28,103.78万元(含现金管理取得的理财收益及活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专户注销事项。执行情况。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2、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3、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不适用
理人员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不适用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不适用
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报文件信息披露的承诺不适用
8、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核心技术不存在技术纠纷的承诺不适用
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曾租赁集体土地的承诺不适用
10、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飞 曾丽萍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