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姜宏青女士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补选姜宏青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綦好东
2023年10月20日
李 涛
2023年10月20日